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苏**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英**限公司与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真准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黄金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常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志邦**限公司与苏州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英**有限公司屋面系统分公司与苏州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与苏州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