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邦**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双方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志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8元,由原告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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