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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