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