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