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限公司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过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9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93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