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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