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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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