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千**限公司与被告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千**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千**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宗*与江苏伟**限公司、如皋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万全建设工**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建权、刘**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南通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中**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江苏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福**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