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千**限公司与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千**限公司与被告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千**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千**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