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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