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证诉被告张**、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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