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启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工程款18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现尚未执行到位1890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暂未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再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