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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替替战士**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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