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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