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审理原告宗建诉被告江苏伟**限公司、如皋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宗建于2015年12月18日以遗漏另一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张**与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替替战士**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伦发水**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伦发水**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克证与张**、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万全建设工**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南通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江苏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千**限公司与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