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南通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南通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姜*初字第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泰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5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执行费1334元(未预交)。泰州**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2014年12月31日立案后,由执行员顾*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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