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中**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南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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