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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深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装饰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灌云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深工程公司灌云分公司)、原审被告程**、原审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灌云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天**公司与东**公司灌云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发包方式、工程工期、工作内容、付款方式等条款,该合同非买卖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东深工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的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址均在深圳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需进行实体审理,如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江苏**民法院管辖;如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合同纠纷,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灌云县,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江苏**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天**公司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东深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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