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广**球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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