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