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柏*等与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长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与被告柏*、丁**、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长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柏*、丁**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柏*、丁**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长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徐**、柏*、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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