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宿*远大海藻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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