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江文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港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