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连云**程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5元,减半收取1035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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