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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