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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启军与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启军与被告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约定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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