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华诉被告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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