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华诉被告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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