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新海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连云港市**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