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力**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双**司诉称,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丰联广场空调工程,合同总价245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同时约定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则业主应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现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4个月还未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对原告施工的空调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却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力**司辩称,确实是欠工程款,因为工程延误造成普遍的延误,我们建设方也没有办法,资金现在存在困难,对价款150万元也承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空调工程)》,约定:甲方(力**司)将丰联广场通风空调工程(不包括地下室通风机防排烟系统以及一至四层防排烟系统)发包给乙方(双**司)施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合同价款为245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凭正式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总合同价80%的工程款,工程经审计结束,凭正式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审计价款的95%,工程质量保修金为5%,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还约定:业主应积极协调工程各分包单位进度实施,保证工程整体进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则业主应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5年4月左右完成了管道铺设,后因被告土建工程进度迟延,空调机未进场致安装业务未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检验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空调安装业务,虽然空调安装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但系被告方土建工程进度迟延导致,被告仍应按约向原告给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被告对该进度款150万元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进度款1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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