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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云港市分公司与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司)诉被告连云港亿诚置业有**(以下简称亿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亿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小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联**司诉称,2013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连云港福园名邸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福园名邸1-8号楼部分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总价款30万元,被告承诺原告进场10个工作日付款10万元、工程综合布线完成60%后付款10万元,项目尾款10万元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上述工程于2014年元月6日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亿**公司辩称,欠款10万元是事实,验收时间应当以双方签订的验收报告为准,利息应该按照人**行贷款利率计算。因为我们与江苏登**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们对我们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使我们支付不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连云港福园名邸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亿**司(甲方)将福园名邸1-8号楼住宅楼、商业楼、服务中心楼部分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联**司(乙方)施工,项目总造价为人民币30万元。工程预付款:乙方完成专业设计,经审查合格,进场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工程款十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综合布线完成60%后,支付进度款十万元;尾款:工程造价总额剩余款项十万元,作为项目尾款,待综合布线完工后,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元月6日,经被告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合同、验收证书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承建被告的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款项,被告对欠款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亿诚**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云港市分公司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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