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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加工厂与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下称闽忠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下称三帝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忠木材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帝光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闽*木材加工厂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厂房的地坪等,同时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违约金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合计差欠原告工程款743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743800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三帝光电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涉案内容有:“一、承包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及地点:亭湖新区南映社区境内。2、工程内容:厂房地坪,碎砖按实际立方量计算。碎砖平整,夯实每平方米1.5元,C25砼。一层每立方米380元,浇筑工资每平方米9元,本色耐磨地面每平方米9元。二层原地面清理打毛每平方米1.5元,C25砼泵送每平方米立方米390元,浇砼工资每平方米9元,本色耐磨地面每平方米9元。厂区道路平整每平方米1.5元,C25砼每立方米380元,浇筑工资每平方米9元。3、工程总造价:按实结算。二、付款方式:2013年底付款,全部结清年内结清。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五、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时兑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应付工程款的3%月利息计算。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2014年1月22日三帝光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江苏三帝光电一号厂房室内地坪道路施工款共计(743800.00)柒拾肆万叁仟捌佰元。材料款肆拾玖万肆仟玖佰叁拾叁(494933.00),人工费壹拾伍万壹仟捌佰柒拾伍(151875.00),杂费玖万陆仟玖佰玖拾贰元(96992.00),2014年3月12日付叁拾柒万元(370000),2014年5月1日前付叁拾柒万叁仟捌佰元(373800.00),欠到蔡**人民币总计(743800.00)”。嗣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拖欠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1、原告闽*木材加工厂无相应建筑资质。

2、被告三帝光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王**。2014年8月26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杜**。

3、案外人蔡**为原告单位在施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代表原告负责施工和工程款结算。

审理期间,原告闽*木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三帝光电公司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区南映社区2组相应价值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无相应资质,该合同无效。现原告已按约按成了施工,被告也予以认可,并出具工程款的欠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43800元工程款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约兑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应付工程款3%月利息计算。”鉴于原、被告之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对原、被告无约束力,被告应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工程款743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570000元从2014年3月13日起、373800元从2014年5月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7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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