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王**、栾红生,江苏**事务所律师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