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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官与罗进军、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官与被告罗进军、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文*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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