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响水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华**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工程款513000元,此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163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随时按起诉总标的538011.6元的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响水华**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响水华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土地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暂不便处理,其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依法作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响水华**限公司土地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暂不便处理,其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响水华**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