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9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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