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富**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3元,减半收取9802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60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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