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崔*、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实际收取10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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