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吴**与中国第**责任公司、东台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吴**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被告东台**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吴**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5元,减半收取10232元,由原告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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