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吴**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被告东台**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吴**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5元,减半收取10232元,由原告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