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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施**、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刚诉被告施**、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刚与被告赵**达成维修意向,原告尹*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尹**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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