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皋镇与被告盛东建设**公司、阜宁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皋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皋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皋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4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皋镇负担(此款原告已经申请缓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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