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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镇、盛东**限公司与盛东**限公司、阜宁县**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皋镇与被告盛东建设**公司、阜宁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皋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皋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皋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4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皋镇负担(此款原告已经申请缓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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