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欠款695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手术后不久且已订立还款保证书,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保证书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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