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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三**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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