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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