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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史龙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史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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