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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