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上海国泰**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76671元,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王**的工程款76671元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上海**人民法院管辖,已委托该院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按照《最**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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