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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有限公司与宦**、江苏海**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宦**、江苏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泰州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海**司、三**司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陈**、被告宦**委托代理人佴*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司、三**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南公司诉称:原告将位于姜堰区淤溪镇龙溪工业园办公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海**司承建,海**司将工程转包给三**司,三**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宦*余施工。因宦*余资金不足、管理混乱,工程未能竣工即中途撤场。后宦*余向泰州**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经一、二审,泰州**民法院及泰州**民法院均判决涉案工程价款为607021.16元,扣除已付款283000元,原告尚应给付工程款324021.16元。该案审理中,原告发现宦*余施工图纸与原告交付图纸不一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质量损失暂定为50000元、房屋修复费暂定为5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诉讼费、鉴定费暂定为400000元。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修复的,被告应赔偿修复费及修复时房屋不能使用的损失;不能修复的,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停止要求原告给付欠付工程款;诉讼标的额暂定为4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宦**称:1、不存在被告宦*余擅自变更施工图纸的事实,图纸变更是按原告要求双方协商的结果,对此事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2、被告宦*余撤场后,原告又另行委托赵**继续加层施工,目前房屋已由原告出租他人使用,原告使用房屋的事实说明原告认可房屋质量;3、涉案工程无建设审批文件,属违法建筑,无须进行质量鉴定;4、本案诉讼系原告规避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系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司、三**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原告东南公司与被告海**司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东南公司将其位于姜堰区淤溪镇龙溪工业园内的办公楼等工程发包海**司施工;同年12月6日,被告海**司、三**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上述工程由海**司委托三**司承建,合同加盖海**司东南电机项目部印章、三**司合同章,赵**作为海**司工程负责人签名,被告宦德余作为三**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宦德余组织人员进入工地施工,完成办公楼部分工程后撤场。涉案工程之后继续加层施工,实际完成二层主体,三层未再续建。已建部分目前由原告东南公司控制、占有。

另查明:1、2012年12月24日,被告宦**向泰州市海**告东南公司、史**,要求给付工程款。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均判决认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为607021.16元,原告作为发包人,应继续给付被告宦**(实际施工人)工程款324021.16元;

2、本案辩论终结前,原告东南公司涉案工程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工程占用土地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3)泰海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2014)泰中民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建设,工程不具备复工、修复的合法基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修复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工程款、停止向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因此,原告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泰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1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户名:泰**政局,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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