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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结构厂与李*、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某钢结构厂与被告李*、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市某钢结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泰兴市某钢结构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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