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泰兴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沈**与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管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经向泰兴**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黄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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