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王**、王**、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王**、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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