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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光年与张**、泰州**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年诉被告张**、泰州**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光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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