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江市永前彩板钢构厂与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州**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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